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滥用职权罪与贪污如何区分?

滥用职权罪与贪污如何区分?

2026-02-14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滥用职权罪与贪污如何区分?

1.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贪污罪则侧重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客观行为:对于滥用职权而言,其核心在于“滥用”,即不当使用权力;相比之下,贪污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共财产。

3.侵害对象:滥用职权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贪污直接指向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普通受贿差异在哪?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普通受贿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身份以及行为方式。普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地位或关系网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从而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因此获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

主体不同:普通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前国家工作人员等。

行为方式不同:普通受贿直接利用了行为主体自身的职务便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是通过影响其他具有权力的人来达到目的。

法律责任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具体情况,两种行为所面临的刑事处罚也可能有所区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同属职务犯罪领域,但在具体构成要件上有显著差异。正确识别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定性和量刑。

©2026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